“金七条”—《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措施》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十四五”规划,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高水平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中心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推进通州区与廊坊北三县地区协同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金融机构开办及展业支持

  对符合城市副中心财富管理、绿色金融、金融科技等功能定位的内外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或资产管理规模,给予区级最高6000万元补助及最高3000万元租、购、自建办公用房补助。对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及银行专营机构,给予区级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二条  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支持

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交易场所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5‰、增资额度的2‰给予区级补助。

  第三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服务支持

  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参照国内最优政策给予激励。对重点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一定数量进京落户指标,在人才住房、交通出行、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优质基金机构发展支持

  对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给予管理人最高2000万元区级补助。

  第五条  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

  对在国内外主要交易所以首发、转板、并购等方式上市的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境内主要经营实体,给予区级最高7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外成功发行债务工具融资的企业,给予区级最高4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金融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支持

  最高按每年度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附则

  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组织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奖补条件符合市级政策的,支持企业同步申请。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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