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通州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鼓励重点企业在通州区落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下文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资金规模根据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与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企业申请落户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以后在通州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达到一定经营规模,连续三年盈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经营。
(二)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三)经济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企业类型经通州区认定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金融机构;
2.总部企业;
3.专业服务企业;
4.独角兽企业;
5.上市公司;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7.高质量迁入企业;
8.经区产促会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产促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复审和拨付;区产促办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资金审核,确保资金错位支持、领域互补,避免多头支持和重复支持。
第五条 申报主体可同时申请国家、北京市、通州区的奖励政策。申报主体享受国家、北京市出台的需由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时,本奖励资金视同配套。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获得一次性发放奖励或补贴的申报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形成的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应不少于所获得的奖励、补贴金额,否则不得申请通州区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二)对分次获得奖励的申报主体,除符合相应的标准外,原则上三年内形成的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应不少于累次所获得奖励的总金额,否则不得申请后续奖励及通州区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与市场监管局、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协同监管。
第八条 对通州区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重点企业落地服务保障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入驻奖励
(一)金融机构
1.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副中心功能定位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进行分档奖励。
2. 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入驻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副中心功能定位的金融机构,也可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奖励扶持,从优不重复。
(二)总部企业
1. 对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按实收资本规模进行分档奖励。
2. 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入驻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专业服务企业
对新迁入的专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独角兽企业
对新迁入的列入各类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五)上市公司
区外注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将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通州区的,对主板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进行一次性奖励。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迁入的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七)高质量迁入企业
对不属于第(一)-(六)款范畴,但近三年在原所在地区域综合贡献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新迁入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重点企业
其他符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对通州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或对产业有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经区产促会认定,可参照前述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十条 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新迁入通州区且在辖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重点企业,给予补贴支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参考上述标准。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主体自行选择申请第九条中的任一款,从优不重复。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与标准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二)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并组织初审、复审、终审。
(三)区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申报主体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通州区所有产业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入驻奖励或总部经济入驻奖励的企业,需遵守相关规定。获奖励企业原则上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通州区,不改变在通州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产促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