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通州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用于扶持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的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扶持资金规模根据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与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通州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经营。
(二)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三)经济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2019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2019年1月1日之前已注册的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且高出该企业2016年至2018年区域综合贡献均值。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主体(以下称“达标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 对通州区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产促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区产促办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资金错位支持、领域互补,避免多头支持和重复支持。
第六条 达标企业可申请本办法中的多项扶持政策,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北京市、通州区的扶持政策。达标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出台的需由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时,本专项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分档比例根据注册时间、行业分类、区域综合贡献、资源占用等因素统筹议定,对2019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最高可按年度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给予扶持;对2019年1月1日前已注册的企业,最高可按高出2016年至2018年区域综合贡献均值部分的70%给予扶持;如果企业2016年至2018年区域综合贡献均值低于1000万元,最高可按年度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给予扶持。
第八条 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与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经营用房补贴
(一)达标企业在通州区新购置经营用房的,在购置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
(二)达标企业在通州区新租赁经营用房的,在当年租金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
(三)达标企业装修经营用房的,在装修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
(四)达标企业新购置或租赁经营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享受补贴的经营用房自购房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租赁经营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第十条 上市(挂牌)补贴
(一)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达标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达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达标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达标企业,可在已发生的费用范围内分阶段给予补贴。
(二)对于从“新三板”转入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达标企业,对于回归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境外上市的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达标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通州区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补贴。
(四)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研发投入补贴
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达标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经核定后,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补贴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达标企业,在当年应计利息范围内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达标企业在空间改造、环境整治、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奖励
对达标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十五条 经营性补贴
对经区产促会认定的对区域有重大贡献的达标企业,根据企业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落户奖励
落户奖励的扶持方式、标准与申报管理,执行《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依据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
(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间、程序、申报资料、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并组织初审、复审、终审。
(四)区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达标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现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扶持企业原则上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通州区,不得改变在通州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产促办、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